113.05.18「警察勤務」《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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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3月11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90058995號函頒「內政部警政署「5G 智慧警察行動服務計畫」: |
一、警政署(以下稱本署)M-Police警用系統建置多項辦案及為民服務功能,涵括:M-Police整合查詢、現場影音傳送系統、即時車牌辨識系統、家戶訪查系統等,並可串聯整合雲端勤務派遣系統、涉案車輛軌跡查詢系統及警政服務App,能快速掌握治安狀況並協助失智、失蹤民眾返家團圓及主動發現可疑車輛,使查緝失竊汽機車與查捕逃犯尋獲率逐年上升,預期MPolice警用系統導入5G網路環境,將有助於提升警務運作時效,提高民眾治安滿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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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9月內政部警政署函頒「內政部警政署 「5G智慧警察行動服務計畫」(計畫全程:110年1月至112年12月) 」: |
核心內容:我國自2022年推動「數位警政智慧策略-S.M.A.R.T.」:S(Security)-強化資訊安全管理,從法規面及實體面來強化相關安全。M(Mobility)-警政行動服務升級,如員警勤務電子化、智慧勤務輔助系統。A(AI)-情資再造AI辦案,利用AI來進行情報整合及分析。R(Resilience)-擴增科技偵查韌性,如建置金融資料調閱平臺、情資虛實整合、充實科技偵查設備。T(Training)-厚植數位警政訓練,建構分級分階科技偵查教育訓練藍圖,開設各種課程及建置「數位情資科技偵查教育訓練平臺」。(資料來源:113.5.14.2024警政與警察法學學術研討會《警察勤務與智慧警政》 ) | |
[考] | (ABCE)下列何者為「5G智慧警察行動服務計畫」所包括的工作項目?【113警佐班一二類第44期】 (A)5GM-Police行動影音系統 (B)智慧化交通事故處理系統 (C)警政5G資料中心 (D)QR-code電子設備簽巡 (E)智慧XR警勤訓練。 |
112.11.27「警察勤務」《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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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3月11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90058995號函頒「受理民眾報案全程錄音錄影立即辦理事項」: |
為了提升員警為民服務品質,避免受理報案爭議,保障民眾及員警權益,99年3月11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90058995號函頒「受理民眾報案全程錄音錄影立即辦理事項」,要求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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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 (B)警察受理民眾報案,應設置受理報案專區,並貫徹執行標準作業程序全程錄音錄影,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110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警察勤務>考題】 (A)錄影設備應裝置於適當位置,鏡頭應對準報案人,以足以辨識報案人之畫面為所需 (B)自99年3月12日起,員警受理報案時應以固定式或數位式全程錄音,受理後並將資料於電腦中建檔、保管 (C)影錄音時,由受理報案員警進行錄製受理報案程序,錄明後再口述時間及地點 (D)勤務單位於e化受理民眾報案區應設置數位式錄影音設備,以利存入警用電腦內建檔管理,相關資料應存放1年備查。 |
[考] | (D)有關受理民眾報案全程錄音錄影立即辦理事項,應加強員警受理報案之「同理心」,員警受理民眾報案態度不佳,經查證屬實,情節特別重大,且造成民眾負面觀感者,必要時由服務機關依權責自行作下列處分?【11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警察勤務>考題】 (A)申誡處分 (B)記過處分 (C)加強輔導 (D)調整至適當服務單位或地區。 |
[考] | (B)依據「受理民眾報案全程錄音錄影立即辦理事項」,有關警察受理民眾報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12 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警察勤務>考題】 (A)錄影設備應裝置於適當位置,以足以辨識報案人之畫面為所需 (B)錄影設備應裝置於適當位置,以足以辨識報案人及受理員警之畫面為所需 (C)勤務單位於e化受理民眾報案區,應設置數位式錄影錄音設備,以利將影音資料存入警用電腦內建檔管理,相關資料應存放2個月備查 (D)勤務單位於e化受理民眾報案區,應設置數位式錄影錄音設備,以利將影音資料存入警用電腦內建檔管理,相關資料應存放1年備查。 |
[考] | (ABD)為避免受理報案爭議,保障民眾及員警權益,受理民眾報案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中央警察大學112年警佐班第43期第1、2類招生考試,<警察勤務>考題】 (A)設置受理報案專區,遵循各類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B)錄影錄音時,由受理報案員警口述時間及地點,錄明後再進行錄製受理報案程序 (C)勤務單位於 e 化受理民眾報案區 應設置數位式錄影錄音設備,以利將影音資料存入警用 電腦內建檔管理,相關資料應存放 2 個月備查 (D)加強 「 同理心 」 及 「 優良服務態度 」 教育訓練 (E)錄影設備應裝置於可直接對準報案人位置,以資辨識報案人。 |
112.11.27「警察勤務」《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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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勤小隊長、偵查佐、巡佐每日服勤方式規定乙案釋函:中華民國99年12月內政部警政署函: |
主旨:有關配置於「警察局之直屬(大)隊、分局偵查隊、警備隊、交通分隊及分駐(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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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 (B)依中華民國99年12月內政部警政署函:有關配置於「警察局之直屬(大)隊、分局偵查隊、警備隊、交通分隊及分駐(派出)所之外勤小隊長、偵查佐、巡佐」,每日服勤方式規定一案規定,兼任正、副主管者,其職責以內部管理為主,應綜理(協助)所(隊)務,服勤方式以帶(導)勤為主,每日帶(導)勤幾小時為原則,並得視治安、交通、警力狀況及勤業務繁簡,酌情增減? (A)2小時 (B)4小時 (C)6小時 (D)8小時。 |
[考] | ((A)依中華民國99年12月內政部警政署函:有關配置於「警察局之直屬(大)隊、分局偵查隊、警備隊、交通分隊及分駐(派出)所之外勤小隊長、偵查佐、巡佐」,每日服勤方式規定一案規定,未兼任正、副主管而有兼警勤區或刑事責任區者,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編排「勤區查察」或「地區探巡」幾小時為原則?交通分隊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編排轄區易發生交通阻塞或肇事路段之交通勘察幾小時為原則,服勤時間應輪服共同勤務? (A)2至4小時;2小時 (B)4小時;4小時 (C)2小時;2至4小時 (D)2至4小時;2至4小時。 |
112.11.3.「 運用智慧在警政工作」《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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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警政與警察法學學術研討會《運用智慧在警政工作》(主辦單位: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合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智慧警政論壇 2): 前言:智慧警政不僅可以強化有效的治安策略,更可以節省不必要的警力浪費,以創新科技提升犯罪偵查與防制是當前警政治理的趨勢與重點。例如今年 7 月高雄市政府警局與遠傳發布合作開發的「高雄 3D 治安巡檢預警系統」,結合 AI 影像及聲音感測辨識技術,透過 AI 分析異常治安事件,第一時間由系統向轄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自動發送告警通知,值勤員警可立即透過管理平台確認現場即時影像,遠端判斷採取即時廣播警告或通報線上警網迅速抵達現場處理。這套系統若真有效,對於諸如 KTV、酒店、檳榔攤或幫派易聚集場所等常發生滋事的治安熱點就可以減少守望勤務的警力編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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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智慧在警政工作(作者:中華警政研究學會)。 |
112.11.3.「 智慧警政」《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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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警政與警察法學學術研討會《智慧警政》(主辦單位: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合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智慧警政論壇1): 智慧警政的概念:密西根大學複雜性研究中心主任 Scott E.Page 透過「智慧層次結構(Wisdom Hierarchy)」,來說明資料、資訊、知識、智慧之間的差異,資料(Data)是指那些原始、沒 有 經 過 處 理 的 事 件 或 現 象 ; 資 訊 ( Information ) 則 是 經 過 處 理 的 資 料 ; 知 識(Knowledge)是對資訊進行組織,並以模型的形式呈現;智慧(Wisdom)是一種識別與應用相關知識的能力。而警政工作包羅萬象,主要負責治安與交通,其中治安概分為犯罪預防與偵查,因此,本文內容主要包括交通、偵查和預防,以下就分別從這三個面向來介紹智慧警政的應用實例。 |
[papes] |
智慧警政應用實例與思維(作者:中華警政研究學會)。 |
112.11.3.「 虛擬貨幣犯罪偵查相關議題—詐欺犯罪及其它衍生性各類新型態犯罪」《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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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警政與警察法學學術研討會《虛擬貨幣犯罪偵查》(主辦單位: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合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智慧警政論壇 3): 前言:金融科技日新月異,106年比特幣(Bitcoin)暴漲後,促使投資虛擬貨幣狂潮興起,進而衍生出各類新型態犯罪,因此國內外法制面上必須及時因應,以遏止虛擬貨幣成為犯罪溫床,108 年 6 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 FATF)舉行之會員大會中,極力強調虛擬資產遭受犯罪及恐怖分子濫用情形已是嚴峻且問題緊迫,呼籲所有國家立即採取行動。 |
[papes] |
虛擬貨幣犯罪偵查相關議題(作者:中華警政研究學會)。 |
112.7.25.「 科技執法」《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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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執法;試題大觀: ┌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正積極研用「科技執法」,以提高執法效率與節省警力,試舉例說明科技執法的應用。【109警特三】 「區間測速」係國內近年來「科技執法」應用最廣泛的其中一項,試說明其運作原理以及遭遇的狀況。【110警特三】 新北市萬里隧道自107年實施區間平均速率執法(區間測速)獲致良好成效,各縣市紛紛跟進實施,請回答下列問題:請問區間測速的原理為何?省道臺二線某區間測速路段(非隧道路段)外有1支測速照相固定桿,小陳車速飛快通過,結果區間測速與固定桿均超速,應如何舉發?理由為何?【108警特四】 警察單位經常會執行許多「交通專案」的重點性工作,在該專案期間,針對某項違規行為就是嚴格執法,對其他的違規行為可能就是另一套標準,造成民眾經常會有「為什麼昨天可以,今天就不行?」的昨是今非錯覺,也打擊了警察交通執法威信。請問:1.請如何利用科技智慧執法改善上述情形,達到「刑期於無刑」目標?2.而在運用科技執法之際,應有那些法律原則必須加以注意?【108警特三】 國道車速快,常因瞬間疏忽釀成重大交通事故,國道警察執行勤務身處生死一線間,今年四月兩位國道警察盡忠職守,執行攔截製單舉發時,遭後車追撞因公殉職引起全國關注,學者專家提出應加強運用科技設備執法,您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是否能維護國道執法人員之安全?請提出具體意見及加強運用科技設備執法之具體作為。【107警特三】 |
[news] |
中時新聞網:「M化車」缺法律授權致詐欺無罪 學者:科偵立法刻不容緩:法務部曾於2020年提出《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外界認為侵犯人權反彈過大而撤案。 |
[news] | 關鍵評論:法務部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將給予檢調更大調查權,Line、Skype也能合法監聽。 |
[news] | Yahoo新聞網:112.8.13.罰單撤銷率高!科技執法烏龍多挨批擾民/警解釋原因。 |
[paper] | Q&A:科技執法定義、種類。/=新士明出版社/李如霞老師提供;李如霞老師免費網路補習/朱源葆博士提供= |
112.7.25.「 打詐5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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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參:112.5.16.行政院,新聞傳播處/https://www.ey.gov.tw/;112-05-16):近年來詐騙猖獗,已影響人民生活及財產安全,為懲凶罰惡,行政院於111年7月15日訂頒「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透過跨部會合作共同打擊詐欺,如111年減少民眾遭詐騙金額逾67億元、111年8-12月詐騙簡訊案件數大幅下降9成、疑涉詐欺境外警示帳戶全年成功攔阻135案,金額1億4千多萬元、111年較110年查獲詐欺集團件數提升30%、查獲嫌犯數提升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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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重點: |
[法] |
112.7.24.「 機動派出所走入歷史」《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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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卸任/【機動派出所】走入歷史—8年10報案數,5車全報廢! |
[news] |
雅虎奇摩:機動派出所走入歷史。 |
112.11.14.「2014行政院認定警消著裙裝不合法」《時事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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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性平/未來(2014年9月)不得強制女警穿裙裝(參;自由時報):行政院強調,為落實消除對婦女相關歧視規定,未來只能依「工作導向」規定穿著,不能再硬性規定女性穿裙裝,首波適用警察、消防、海關,未來計劃推行到各級學校,不再規定女學生只能穿裙子。 據了解,目前各警察機關實務上早已沒有硬性規定女警在夏季著裙裝,但因女警的禮服設計成裙裝,而根據《警察服制條例》規定,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都須穿禮服,這時就是裙裝了。。 |
[Regulation] |
警察服制條例第5條(警察制服及標識)第1項規定: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
[Regulation] |
台內警字第10808711993號令: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規定第6點~第8點規定: |
112.6.27.「警察勤務」《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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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啟動「精進員警執勤安全方案2.0」—全面提升執勤安全: |
為完善警察執法環境,澈底改善員警執勤安全,回應民眾對政府治安維護殷切的期待,警政署重新探究近年員警執勤議題及發生原因,系統性分析歸納精進員警執勤安全策進,以「政府當警察後盾,警察為治安打拼」為核心,藉由修法完善員警執法制度,並透過「強化員警教育訓練」、「充實員警攜行裝備」2大策略,達到「執法安全」、「警民安心」及「社會安穩」3大目標(三安),經行政院核定「精進員警執勤安全方案2.0」,全面提升執勤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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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內政部警政署新聞:112.6.15.全面提升執勤安全警政署啟動「精進員警執勤安全方案2.0」。 |
112.11.3.「 《警察職權行使法20週年回顧與展望》」《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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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警政與警察法學學術研討會《警察職權行使法20週年回顧與展望》(主辦單位: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合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警政與警察法相關圓桌論壇): 宗旨與目的:警察職權行使法旨在將警察「臨檢」及其他相關執法職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意旨,予以明確規定其「查證身分之要件、程序及救濟」,並進而前瞻性立法明定其他相關職權的法律授權,以使警察職權發動時,更具有符合「法律保留」與「明確性」原則之法律授權規定,使之符合本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來達到警察法第二條「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的警察任務,以期政府職權發動與人民權利保障得以衡平。 警察職權行使法於民國92年6月25日公布施行迄今剛好20週年,確實已經對警察執法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帶來顯著進步,因而特別選本法施行20週年前夕,舉辦「警察職權行使法20週年回顧與展望學術研討會」,並進行相關警察執法實務與人權保障案例研究之研討,以使警察在執法時能更在執法效能與保障人權取得平衡。 |
[papes] |
警察職權行使法施行2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作者:中華警政研究學會)。 |
[papes] | 警察職權行使法20周年系列論壇(1)—身分查證職權(作者:中華警政研究學會)。 |
112.6.22.-112.6.29「警察勤務」《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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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地獄/交通部暨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 |
依交通部暨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不停讓行人先行之取締認定原則及應注意事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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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112.5.3.最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違反減速慢行之處罰)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第2項)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第3項) |
[參] | 雅虎新聞:112.6.21.斑馬線有行人不論遠近停讓新制 /警政署:6/30上路。 |
[參] | 雅虎新聞:112.6.22.「斑馬線有人全停讓」喊卡—王國材稱太過嚴格:朝「行人在近端需停讓」研議。 |
[參] | 雅虎新聞:112.6.22.汽機車「無論遠近須讓行人」新規喊停—基層警慶幸:若實施定被罵死。 |
[參] | 中央社報導:112.6.26.斑馬線有人皆須停讓喊卡—交通部:回歸間隔3公尺。 |
[參] | |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條文之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2943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080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 |
(資料來源:彰化縣警察局)
112.11.3.「 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後相關法制整備暨實務策進」《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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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警政與警察法學學術研討會《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後相關法制整備暨實務策進》(主辦單位: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合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警政與警察法相關圓桌論壇): 前言:警械使用條例為我國警察人員執勤使用警械之準據,對於警察勤務之執行至關重要,亦影響民眾權益甚鉅。本條例最初係於 1933 年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另依 1953 年 6 月 15日公布施行之警察法第 9 條規定,使用警械乃警察法定職權之一。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5款則進一步規定,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即應依照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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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後相關法制整備暨實務策進(作者:中華警政研究學會)。 |
112.11.3.「蹤騷擾防制法實施1月之回顧與前瞻」《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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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警政與警察法學學術研討會《蹤騷擾防制法實施1月之回顧與前瞻》(主辦單位: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合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警政與警察法相關圓桌論壇):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廖書雯秘書長:性別暴力防治–台灣新的里程碑與全球革命性的承諾–需要更多的資源投入全球性別暴力防治的發展行動,繼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推行後,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北京宣言暨行動綱領與 SDGs(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也在 2021 年展開稱之為大膽創新的一個里程碑時代─全球性別平權論壇,聚集國家、聯合國、國際組織、民間社會、慈善機構,企業與青年組織齊聚一堂,啟動性別平等全球加速計劃,宣布具體承諾,並加強世代、多方利益相關者的夥伴關係,以在未來五年推進。我們看到了一個更具體的「嶄新局面」,國際社會承諾提供 400 億美元和一項為期五年的全球性別平等加速計畫,由六個行動聯盟制定,專注在六個主題,而性別暴力防治就是首要與重要的主題之一。 值此同時,台灣也在 2021 年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今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短短兩個月,我們已觀察到跟蹤騷擾防制法是台灣人權與性別暴力防制政策的重要里程碑,透過警方的告誡、現行犯的逮捕與司法的預防性羈押,公權力及時快速的展現,大幅提升對性別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從新法的實施中,看到警政單位從上到下,全面積極的運作,我們除了肯定警方的辛勞與努力,也想與各位先進分享與請益。台灣婦團從過去推動防暴三法,到此次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倡議與監督,是婦團依據本土需求與國際趨勢,以下列原則為依歸: (一)基於人權的架構。 (二)以被害人需求為中心。 (三)強化保障人身安全、隱私、名譽,及維護人格與人性尊嚴的全面機制。 過去攸關婦女人身安全最重要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都涉及精細的網絡合作與公私協力,以及政府社福單位保護業務等資源的投入。跟蹤騷擾防制法是性別暴力防治非常重要的一環,也是性別暴力防治法案第一次由警政單位為主管機關,此法也匯集了所有的網絡合作的機制與附帶決議中公私協力的建議,因此警政機關必須擁有相對應更多的預算,展開多項各方面的方案設置工作。性別暴力防治涉及人權、性別、犯罪預防與公共衛生多面向的整合,需有高度專業與敏感度,且隨著數位科技的日新月異,強化此部分特別專門的預算刻不容緩。 |
[papes] |
蹤騷擾防制法實施1月之回顧與前瞻(作者:中華警政研究學會)。 |
113.05.18「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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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26.113年 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參:憲法法庭/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0393): |
一、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同法條第1項規定構成要件相同,僅罰金刑之金額調整)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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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其目的在保障言論之自由流通,使人民得以從自主、多元之言論市場獲得充分資訊,且透過言論表達自我之思想、態度、立場、反應等,從而表現自我特色並實現自我人格,促進真理之發現、知識之散播及公民社會之溝通思辯,並使人民在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得以有效監督政府,從而健全民主政治之發展。由於言論自由有上述實現自我、提供資訊、追求真理、溝通思辯及健全民主等重要功能,國家自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第644號、第678號、第734號及第756號解釋參照)。 惟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保障,並不意謂任何言論均應絕對保障,而不受任何限制。於言論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之情形,立法者仍得權衡他人權益及公共利益之類型及重要性,與表意人之故意過失、言論類型及內容、表意脈絡及後果等相關情形,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要件下,對言論採取適當之管制,以事後追究表意人應負之民事、刑事或行政等法律責任。就虛偽不實致損及他人名譽之事實性言論,刑法第310條規定以誹謗罪相繩,業經本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於一定條件下仍屬合憲。惟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則涉及一人對他人之抽象評價,此等侮辱性言論並無從確認其真偽,自與上開誹謗罪規定有別,而應另定其違憲審查之標準。 按系爭規定係以刑罰(罰金及拘役)處罰表意人所為侮辱性言論,係對於評價性言論內容之事後追懲。侮辱性言論因包含可能減損他人聲望、冒犯他人感受、貶抑他人人格之表意成分,而有其負面影響。然此種言論亦涉及一人對他人之評價,仍可能具有言論市場之溝通思辯及輿論批評功能。又評價不僅常屬言人人殊之價值判斷,也往往涉及言論自由之保障核心:個人價值立場之表達。再者,侮辱性言論之表意脈絡及所涉事務領域相當複雜、多元,除可能同時具有政治、宗教、學術、文學、藝術等高價值言論之性質外(例如:對發動戰爭者之攻擊、貶抑或詛咒,或諷刺嘲弄知名公眾人物之漫畫、小說等),亦可能兼有抒發情感或表達風格(例如不同評價語言之選擇及使用)之表現自我功能。故不應僅因表意人使用一般認屬髒話之特定用語,或其言論對他人具有冒犯性,因此一律認定侮辱性言論僅為無價值或低價值之言論,而當然、完全失去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法院於適用系爭規定時,仍應權衡侮辱性言論對名譽權之影響及其可能兼具之言論價值。 其次,系爭規定係以刑罰手段追究言論內容之責任,縱令僅是罰金刑,亦會對表意人課加刑事犯罪紀錄之烙印;又如兼有自由刑之處罰,則更會同時侵害表意人之人身自由。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本庭於審查以刑法制裁言論之系爭規定時,尤應權衡其刑罰目的所追求之正面效益(如名譽權之保障),是否明顯大於其限制言論自由所致之損害,以避免檢察機關或法院須就無關公益之私人爭執,扮演語言警察之角色,而過度干預人民間之自由溝通及論辯。 (二)目的之審查: 參酌立法沿革及法院實務見解,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他人之名譽權,尤其是名譽權所保障之人格法益。 按人民之名譽權,係保障個人於社會生活中之人格整體評價,不受惡意貶抑、減損。名譽權雖非憲法明文規定之權利,但向為大法官解釋及本庭判決承認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本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參照)。參酌我國法院實務及學說見解,名譽權之保障範圍可能包括社會名譽、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社會名譽又稱外部名譽,係指第三人對於一人之客觀評價,且不論被害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皆有其社會名譽。於被害人為自然人之情形,則另有其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名譽感情指一人內心對於自我名譽之主觀期待及感受,與上開社會名譽俱屬經驗性概念。名譽人格則指一人在其社會生存中,應受他人平等對待及尊重,不受恣意歧視或貶抑之主體地位,係屬規範性概念。此項平等主體地位不僅與一人之人格發展有密切關係,且攸關其社會成員地位之平等,應認係名譽權所保障人格法益之核心所在。 又(一般)人格權係指個人基於權利主體地位,決定、形成與發展自我品行及精神面特色之自由,亦為憲法第22條保障之非明文權利(本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及第17號、112年憲判字第8號等判決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本庭判決亦有稱之為人格自由(司法院釋字第603號、第656號、第712號、第748號及第791號解釋,本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及第17號、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按(一般)人格權之保障範圍本包括個人名譽,而名譽權則是(一般)人格權在社會評價領域具體化後,所衍生之特定人格權。就相同之保障範圍而言,特定內容之權利應優先於一般內容之權利而適用,故就違憲審查而言,在名譽權之保障範圍內,尤其是其名譽人格所保障之平等主體地位部分,即無重複主張或審查人格權是否亦受侵害之必要。 1.社會名譽部分:系爭規定所處罰之侮辱性言論是以抽象語言表達對他人之貶抑性評價。於被害人為自然人之情形,雖另會造成其心理或精神上不悅(此屬後述名譽感情部分),然就社會名譽而言,不論被害人為自然人或法人團體,其社會評價實未必會因此就受到實際損害。況一人之社會名譽也可能包括名過其實之虛名部分,此等虛名部分縱因表意人之故意貶損,亦難謂其社會名譽會受有實際損害。又此等負面評價性質之侮辱性言論,縱令是無端針對被害人,一旦發表而為第三人所見聞,勢必也會受到第三人及社會大眾之再評價。而第三人及社會大眾也自有其判斷,不僅未必會認同或接受此等侮辱性評價,甚至還可能反過來譴責加害人之侮辱性言論,並支持或提高對被害人之社會評價。此即社會輿論之正面作用及影響,也是一個多元、開放的言論市場對於侮辱性言論之制約機制。 是一人對他人之公然侮辱言論是否足以損害其真實之社會名譽,仍須依其表意脈絡個案認定之。如侮辱性言論僅影響他人社會名譽中之虛名,或對真實社會名譽之可能損害尚非明顯、重大,而仍可能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此等侮辱性言論,即未必須逕自動用刑法予以處罰。然如一人之侮辱性言論已足以對他人之真實社會名譽造成損害,立法者為保障人民之社會名譽,以系爭規定處罰此等公然侮辱言論,於此範圍內,其立法目的自屬正當。 2.名譽感情部分:名譽感情係以個人主觀感受為準,既無從探究,又無從驗證,如須回歸外在之客觀情狀,以綜合判斷一人之名譽是否受損,進而推定其主觀感受是否受損,此已屬社會名譽,而非名譽感情。又如認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得逕為公然侮辱罪保障之法益,則將難以預見或確認侮辱之可能文義範圍。蓋一人耳中之聒聒噪音,亦可能為他人沉浸之悅耳音樂。聽聞同樣之粗鄙咒罵或刻薄酸語,有人暴跳如雷,有人一笑置之。如認名譽感情得為系爭規定之保護法益,則任何隻字片語之評價語言,因對不同人或可能產生不同之冒犯效果,以致不知何時何地將會一語成罪。是系爭規定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應不包括名譽感情。至於冒犯他人名譽感情之侮辱性言論,依其情節,仍可能成立民事責任,自不待言。 3.名譽人格部分:於被害人為自然人之情形,侮辱性言論除可能妨礙其社會名譽外,亦可能同時貶抑被害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甚至侵及其名譽人格之核心,即被害人之人格尊嚴。上開平等主體地位所涉之人格法益,係指一人在社會生活中與他人往來,所應享有之相互尊重、平等對待之最低限度尊嚴保障。此固與個人對他人尊重之期待有關,然係以社會上理性一般人為準,來認定此等普遍存在之平等主體地位,而與純以被冒犯者自身感受為準之名譽感情仍屬有別。 次按,個人受他人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不僅關係個人之人格發展,也有助於社會共同生活之和平、協調、順暢,而有其公益性。又對他人平等主體地位之侮辱,如果同時涉及結構性強勢對弱勢群體(例如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身分或資格之貶抑,除顯示表意人對該群體及其成員之敵意或偏見外,更會影響各該弱勢群體及其成員在社會結構地位及相互權力關係之實質平等,而有其負面的社會漣漪效應,已不只是個人私益受損之問題。是故意貶損他人人格之公然侮辱言論,確有可能貶抑他人之平等主體地位,而對他人之人格權造成重大損害。 4.為避免公然侮辱言論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損害,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合憲:系爭規定所保護之名譽權,其中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部分,攸關個人之參與並經營社會生活,維護社會地位,已非單純私益,而為重要公共利益。故為避免一人之言論對於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損害,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自屬合憲。 (三)手段之審查: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於上開範圍內固屬合憲,然非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或冒犯言行,即必然構成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按憲法固然保障人民之名譽權及其人格法益,但亦不可能為人民創造一個毋須忍受他人任何負評之無菌無塵空間。是就系爭規定之手段(包括構成要件及刑罰效果),本庭仍應審查其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是否涵蓋過廣,及其刑罰效果是否符合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以確認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所追求之正面效益(名譽權之保護),大於其限制手段對言論自由所造成之負面影響。 1.公然侮辱之文義可及範圍與適用結果可能涵蓋過廣,應適度限縮:按表意人對他人之評價是否構成侮辱,除須考量表意脈絡外,亦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縱令是表面上相同之用語或表達方式,表意人是否意在侮辱?該言論對被害人是否構成侮辱?仍須考量表意之脈絡情境,例如個人之生活背景、使用語言習慣、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地位、雙方衝突事件之情狀、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害人對於負面言論之容忍程度等各項因素,亦須探究實際用語之語意和社會效應。 先就歷史及社會文化脈絡而言,語言之語意及語用規則,必與該語言及表意人當時當地所處之歷史及社會文化脈絡有關。同一語言或表意行為,往往會因為脈絡之不同,而有不同之理解及溝通效果。例如吐舌頭之動作,在有些文化中意味侮辱,但在其他文化(如毛利人)則代表歡迎之意。縱使是所謂髒話,其意涵及效果亦與社會文化脈絡有關,而難以認定一律必構成侮辱。除非國家以公權力明定髒話辭典或有法定之侮辱用語認定標準表,否則侮辱性言論之所及範圍,將因欠缺穩定之認定標準,而可能過度擴張、外溢以致涵蓋過廣。 次就個人之使用語言習慣而言,每人在其一生中,本就會因其年齡、教育階段或工作環境等因素,而發展出不同之語言使用習慣或風格。某些人在日常生活中習以為常之發語詞或用語,對他人而言卻可能是難堪之冒犯用語,甚且是多數人公認之粗鄙髒話或詛咒言語。又絕大多數人在其成長歷程或於不同之人際交往場合,也都可能會故意或因衝動而表達不雅之言語。此等不雅言語之表達,固與個人修養有關,但往往亦可能僅在抒發一時情緒。依系爭規定之文義,此等言語亦有可能會被認係侮辱性言論。檢察機關及法院於適用系爭規定時,則常須扮演語言糾察隊或品德教師之角色,致過度介入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之私德領域。 再者,縱令在評論他人言行時,表意人在表面上未使用粗鄙髒話或類似用語,而是字斟句酌後之明褒暗損或所謂高級酸話,此等技巧性用語亦可能因其會產生更刻薄之貶抑效果,而被認定為侮辱性言論。然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之一,本即包括一人對於他人之有爭議言行給予評價,並透過此等評價對該人形成壓力,以促其停止、改善或採取補救措施,此亦即社會輿論之正面功能所在。然此等兼具社會輿論正面功能之冒犯他人言論,亦可能為系爭規定所處罰。 由於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先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又如被害人係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之自媒體或大眾媒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等),致遭受眾人之負面評價,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 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再者,就負面評價言論之可能價值而言,一人就公共事務議題發表涉及他人之負面評價,縱可能造成該他人或該議題相關人士之精神上不悅,然既屬公共事務議題,則此等負面評價仍可能兼具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又如以文學或藝術形式表現之言論(例如嘲諷文學、漫畫或歌曲等),縱包括貶抑他人之表意成分,仍不失其文學或藝術價值。至一人針對他人在職業上之言行(例如工作表現、著述演講或表演之內容及品質等),發表負面評價,亦可能具有評價他人表現之學術或各該專業等正面價值,而非全然無價值之言論。是就此等言論,亦應依其表意脈絡,考量其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而不宜逕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2.系爭規定之刑罰效果部分仍符合刑法最後手段性: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第31段參照)。 先就名譽感情而言,此項法益顯屬個人感情,已非系爭規定所保障之目的法益(本判決理由第41段至第42段參照)。如以系爭規定保護個人之名譽感情,不僅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亦難免誘使被害人逕自提起告訴,以刑逼民,致生檢察機關及刑事法院之過度負擔。 然就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言,如依個案之表意脈絡,公然侮辱言論對於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已經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尤其是直接針對被害人之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意予以羞辱之言論,因會貶抑他人之平等主體地位,從而損及他人之名譽人格。於此範圍內,已非單純損害他人之個人感情或私益,而具有反社會性。立法者以刑法處罰此等公然侮辱言論,仍有其一般預防效果,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尚屬無違。 惟系爭規定就公然侮辱行為處以拘役部分,雖屬立法形成空間,且法院於個案仍得視犯罪情節予以裁量,然拘役刑究屬人身自由之限制,其刑罰重於屬財產刑性質之罰金刑,縱得依法易科罰金,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精神,單以言論入罪即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仍有過苛之虞。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旨,系爭規定所定之拘役刑,宜限於侵害名譽權情節嚴重之公然侮辱行為,例如表意人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公然侮辱言論,從而有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之可能者,始得於個案衡酌後處以拘役刑。併此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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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26.公然侮辱罪釋憲案,憲法法庭判合憲但限縮範圍(參:中央社報導/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4260194.aspx): |
憲法法庭今天(113.4.26.)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於對於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損害,且經權衡非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辯等而不具正面價值。 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範圍 憲法法庭:故意貶損他人名譽才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媒體人馮光遠發表公開言論,分別被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有罪確定;作家張大春也因評論已故媒體人劉駿耀,被法院判處有罪確定。 馮、張及多名案件當事人、法院刑事庭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法律明確性原則,更悖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有違憲之虞,分別聲請釋憲或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於去年12月25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今年3月間公告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延後宣判,並於今天下午3時宣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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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 |
[考] | (A)有關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下列何者 有誤? (A)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同法條第1項規定構成要件相同,僅罰金刑之金額調整)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B)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保障,並不意謂任何言論均應絕對保障,而不受任何限制 (C)一人對他人之公然侮辱言論是否足以損害其真實之社會名譽,仍須依其表意脈絡個案認定之。如侮辱性言論僅影響他人社會名譽中之虛名,或對真實社會名譽之可能損害尚非明顯、重大,而仍可能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此等侮辱性言論,即未必須逕自動用刑法予以處罰。然如一人之侮辱性言論已足以對他人之真實社會名譽造成損害,立法者為保障人民之社會名譽,以系爭規定處罰此等公然侮辱言論,於此範圍內,其立法目的自屬正當 (D)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E)直接針對被害人之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意予以羞辱之言論,因會貶抑他人之平等主體地位,從而損及他人之名譽人格。於此範圍內,已非單純損害他人之個人感情或私益,而具有反社會性。立法者以刑法處罰此等公然侮辱言論,仍有其一般預防效果,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尚屬無違。 |
112.5.1.「警察法規」《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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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12.4.19.通過之「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含立法說明)」。 |
二 |
112.4.19.通過之「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含立法說明)」。 |
三 |
109.9.20.「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
112.5.10.「警察勤務」《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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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警署防字第1110205663號函訂定[內政部警政署推動社區警政再出發工作執行計畫(社區警政2.0.)]: |
目的:為彰顯警力有限、民力無窮,提升警民合作效能,透過以問題為導向的警政策略,從服務民眾出發,建構警民夥伴關係,促使民眾提供社區潛在犯罪現況,並由警政機關提出偵防策略及查緝手段,共同解決犯罪問題,保護社區民眾安全,以達犯罪偵防及為民服務之目標,特訂定本計畫。(含模擬試題) |
112.6.1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必考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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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25.行政院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亦即,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即起停止適用。 |
[模] | (C)▲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人民,何者有誤?( B)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B)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和國籍法之有關中華民國國民的定義並無牴觸(C)112.5.25.行政院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指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即起停止適用(D)各級法院法官自112.5.25.起,應不要再引用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作者自行設計) |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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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雅虎新聞:https://tw.news.yahoo.com/陸男被電死判國賠-政院-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即起停止適用-105232345.html。 |
112.6.22.「 刑事訴訟法(含偵查法學)」《 重點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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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年警大與國家考試相關試題測驗及問答題型之出題方向分析,可得出以下五大主(重)要命題趨勢: |
一、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之法院注意事項、當事人注意事項、法院之審理原則、各審級之細節程序與流程等。 |